国内电商法律机制的构建

点击数:966 | 发布时间:2025-06-18 | 来源:www.hobaiyun.com

    [摘要]:本论文结合目前社会互联网发展势头,探究了国内电商的近况和进步过程中遇见的种种问题,在对电商买卖过程中产生的信用认证、买卖缺点,与法律监督用途微弱等现象进行剖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律方面的解决设想。因此,本文觉得,现阶段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电商的正常和健康进步,构建一套健全的电商法律机制已势在必行,从而切实从健全电商立法、电商的信用机制、合同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及有关配套机制方面来加以健全。

    [关键字]:电商;法律机制;构建

    1、前言

    乍看“非典”时期中国电商的表现,不禁令世人瞩目。一夜之间,电商的定义深入至人民大众之中,各年龄阶段、各层次的大家几乎零距离地感受了电商对工作、学习、生活、娱乐等带来的便利,不出门通过互联网达成购物、上学、娱乐、甚至在家办公已成为21世纪人类新生活。在这信息化的21世纪人类新生活里,电商作为连接经营者和买家之间的桥梁,在为买家的平时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企业带来了革新进步的大好机会。然而,伴随社会生活的信息化、互联网的常见,电商行业角逐不断,愈发激烈,不真实广告、税收“漏斗”、买卖脱节、互联网诈骗、权属纠纷……泛滥成灾,亟待解决。而没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电商势必扰乱大家的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现在国内有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尤其是有关电商的法律法规更是少之又少,旧的法律已不可以适应电商进步的需要,新的法律未颁布前容易导致混乱。因此,此形势下,构建相应的法律机制甚为要紧,大家要下大力气争取拟定愈加健全的电商进步政策框架,进一步打造符合实质而有效的电商信用机制、合同管理机制、法律监督机制及有关的配套机制,综合运用,逐步组建统一完整的电商法律体系,为电商的健康进步创造一个好的环境。

    2、电商进步的优势及存在的弊病

    电商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商务活动,它包含生产、流通、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环节中连接生产和消费的所有活动电子信息化处置。通过Internet进行的买卖和商务活动,通过增值互联网进行的电子买卖和服务,通过连接企业或机构的计算机互联网发生的买卖和服务,都是电商活动的运行方法①。现阶段,进步电商,有利也有弊。
    (一)电商对促进社会经济进步所起的重大用途及优势
    大家都知道,伴随互联网技术、通信技术和信息技术的迅猛进步,电商在加速经济进步节奏、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和世界经济高效化、节省化和协调化、提升大家生活质量方面起着必不可少有哪些用途。同时电商与传统商业模式相比具备无可比拟的优势,对企业来讲,电商降低了经济活动的中间层,缩短了相互用途和影响的时间滞差,加快了经济主体对市场的反应能力,使信息传递效率明显提升,市场竞争优势随之显著增强。对于个体买家来讲,在电商模式下,大家的工作时间更具弹性,工作场所不受限制,学习和生活可以通过网上完成一系列的学习任务和购物、获得咨询信息,提升生活质数。具体来讲,电商具备下列优势②[2]:
    1.电商面向很多买卖处置业务,极度节省商务本钱,特别节省商务交流和非实物买卖的本钱;可以创造丰富的、多种形式的的附加收入。
    2.电商可以使企业和企业既有效又经济地面向全世界的新市场,使企业和企业通过网上销售“卖”向全世界,可以使客户和买家不出门“买”遍全世界。
    3.电商可以使企业和企业为不一样的客户群提供多层的目录搜索能力,提供丰富的商品特质说明和描述,使客户便捷、快捷地查找到所需产品。
    4.电商可以提供在线顾客服务,达成在线销售,在线购物和在线支付,创建新型的购销关系。
    5.通过电商企业和企业在互联网上可以广泛传播自己企业的独特形象,在因特网上展示自己企业和企业的形象,创建品牌。
    6.在电商活动中,使用功能强大、管理便捷容易的电商技术,可以创建多种形式的虚拟超市、虚拟商店、虚拟买卖柜台和虚拟产品货架。
    7.通过电商,可以与业务伙伴维持密切联系。通过改变合作关系,提升商务效率,企业竞争优势自然得到提升。
    8.通过电商,可以在因特网上重新部署业务和拓展服务,从而可以更好地向客户提供准时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客户可以随时得到他们所需要的信息,而企业和企业可以节省很多应答的服务成本,大幅度减少服务本钱。
    9.通过电商,可以促进企业和企业内部之间的信息交流、内部与外部的信息交流、促进企业和企业内部与内部与外部的协同工作等,准时得到各种信息,保证企业和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准时性。
    10.通过电商,达成在线支付,为购物付款节省时间和精力。
    11.通过电商,可以达成网上贸易和网上销售,对有关各种电子商品、软件产品,可以达成网上交货等。
    12.通过电商,可带动一大量新兴产业的进步,如:信息产业,常识产业和教育事业等;有益于国家对各产业实行宏观调控。
    (二)电商存在的弊病和妨碍
    传统的商业模式虽不及电商所具的优势,但并不是电商的存在是完美无瑕的,其不可防止地存在着种种弊病,进步过程中也遇见种种妨碍。比如,国内互联网银行业过去昙花一现,后却步入长期的低谷,其中一个非常重要是什么原因就是顾客、尤其是优质顾客并不充分拥有互联网业务常识,而且相当多的顾客对于电商的安全性存在担心[2],毕竟电商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在买卖安全上难于认定,政策与法律环境不够理想。目前从法律、经济的角度上来剖析,电商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弊病和妨碍:
    1.电商安全信用系统存在缺点。因为电子数据具备无形化的特点,电商的运作,涉及多方面的安全问题,如资金安全、信息安全、货物安全、商业秘密等,这就需要电商比传统的有纸贸易更安全、更靠谱。而现在,网上安全技术及其认证机制均不健全,如电商合同的应用和有效性认证、出货产品的品质保障、在线支付的安全认证体系还不够健全,尤其是缺少肯定的法律约束,以至于普通买家对电商持观望态度。
    2.超越现实太多,在没效益产出的广告上投钱太多。传统的商城是空间存在的,其初期巨额建设投入可能只不过资金的转移,并随商城的地点和经营情况而增值,因此,传统商场的市场营销即广告投入在其运营本钱中实质是非常低的。而电商网站的广告成本可确实是现金损失,假如花了几千万元但效果不好的话,这类资金可就真的打了水漂了。这对于广告成本的投入者来讲,其利益无疑不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而为企业获得暴利,从而容易引致显失公平。
    3.互联网运行水平差,技术还有待改进。互联网技术、互联网管理、信息内容、技术指标、安全和保密等各方面建设均与电商的需要存在较大差距,制约了信息的普及和应用,在运行水平上自然得不到保证。
    4.观念问题。很多企业面对电商的如火如荼仍持观望态度,只想做信息的用法者,而非提供者,对电商的定义、范围和达成方法等不甚明确;买家却受制于传统消费观念的约束,对网上销售的产品没更深的认识,甚至不予同意。
    5.法律规范不完善。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屡次发生,甚至演变为互联网犯罪
    6.电商活动中涉及最多的是常识产权问题。在互联网传输的电商中,已涉及版权商品的无形销售,产生了版权保护的新问题;尤其是已经产生了,在网上的商标及其商业标识保护、商誉保护、产品化形象保护等与传统保护根本不一样的新问题[3]。因为国内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数字化、作品的互联网传播都没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使得在互联网环境下对作品的主体和客体的认定发生了变化,容易引发纠纷,即便发生纠纷,也没有效的法律规范加入调整和解决,因此,大体上说,法律对电商活动中的常识产权保护不够。
    7.专业立法不健全。对商品的性质、服务的定性缺少专门的立法予以规范,以至于认定模糊,容易引起争端。
    8.电商的税收问题。伴随电商的迅猛进步,导致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商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致使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从理论上剖析,从网络上流失电商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电商影响征税有如下特征:买家可以匿名;制造商比较容易隐匿其居住地;电子消费行为比较容易隐蔽;税务当局没办法断定电商状况[4]。因此因为电商可以避免税收义务,大大减少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避免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很多税收的同时,不但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给国家导致了巨大的财政损失。
    综上所述,电商对促进经济飞速进步确实起着不能否认有哪些用途,给大家的生活带来便利,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平时运行带来了机会和创收。然而,在其进步过程中,也不可防止地带来一系列的问题而亟待解决。经济方法、行政方法及法律方法已逐步为大家所使用,因为电商所演变出来的法律问题甚为冗杂、明显,尤其是互联网侵权愈发紧急,使得法律方法的普及运用火烧眉毛。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拟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构建健全而系统的法律机制势在必行。

    3、电商立法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电商是互联网经济的主要内容,互联网经济是市场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法制经济。目前,构建健全的电商法律机制,务必抓好立法工作,这既是首要条件,也是重点。所以,进步电商,除去需要解决技术层面上问题以外,还有一个要紧方面,就是怎么样规范与商务活动有关的法律问题。据不完全统计,现在世界上至少有40多个国家与区域已经拟定、颁布了实质意义上电商法。而电商在国内尚处于进步初期,不拥有拟定一部完整全方位的《电商法》的成熟条件,之前新颁布的《电子签名法》,虽然在规范电商的买卖认证中,起了肯定的调整、规范、保障用途,但尚不可以完全满足其他各方面的需要。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大家在电商立法方面毫无作为。大家可以第一拓展立法的各项筹备工作,按部就班、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先单项后综合,先行动起来,在实践中探索,在进步中健全,针对不一样的法律问题,提出新的解决方法,拟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备具拟定法律法规需要的,可以先拟定“条例”“细节”“补充建议”等具实质性意义或建议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逐步强化电商立法[5]。
    为更好地拓展电商立法工作,第一,在立法过程中须遵循以下四个立法原则:
    1.务实原则。务实即务必实事求是、符合实质。在电商活动中,因涉及部门和范围繁多,诸如经贸、工商管理、税务、银行、信息技术、文化产业、医疗卫生等,无一不与电商紧密关连,假如不可以对涉及的部门之间、行业之间的关系进行非常不错的协调和处置,需要呈现出很多的法律问题和纠纷。因此,建议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剖析、探讨,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应法制建设,并做到务实立法、执法、以防患于未然。
    2.保护原则。法律有哪些用途第一在于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受侵犯,同理,电商立法也应注意合理保护企业和买家的合法权益,具体包含:(1)现实利益的保护;(2)潜在利益的保护;(3)强调保护合法权益的同时,应看重对法律责任的追究。
    3.安全原则。电商以其高效、快捷的特质,在各种商事买卖形式中崭露头角,需要以安全为其首要条件,它不只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手段,同时,也不能离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大家最为熟知的在线支付,虽在互联网买卖中常见应用,但真的用这一服务的买家还是极少数的,这可以归于电子认证、签名的安全保障问题[6]。大家倡导从法律上明确对数据电讯效力予以承认,以消除电商运行方法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以至到依据电商活动中现代电子技术策略应用的成熟经验,而打造起反映其特征的操作性规范,其中都贯穿了安全原则和理念。
    4.强制性与任意性相结合原则。在商务买卖中,向来倡导买卖自由。那样,在电商法的立法中,在重视法律规范强制性用途的同时,也要以自治原则为指导,为当事人全方位表达与达成我们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保障。譬如以《示范法》第四条为例,就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的条约。其内在含义是:除去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外,其余条约均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拟定③。其实,《示范法》中的强行规范不只数目上极少,仅四条之多,而且其目的也仅在于消除传统法律为电商进步所导致的障碍,为当事人在电商范围里充分行使其意思自治而创造条件。换言之,《示范法》的任意性条约,从正面确定权利,以鼓励其意思自治,而强制性条约,则从反面摧毁传统法律羁绊,使法律适应电商活动的特点,更好的保障其自治意思的达成。
    第二,进行电商立法,除去要遵循以上原则外,还须对立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一一提出和加以解决,探究整个立法过程,现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预防法律规范的拟定与实质脱轨,流于形式;
    预防过于条条框框、条文不清,法律调整不具可行性;
    预防权衡不均,过分保护一方利益而忽略另一方的利益;
    重视法律保障用途,打造相应的监管保障体系;
    预防推行过程中筹备工作和配合手段不足。
    那样,该怎么样来更有效地健全该范围的立法办法程序和立法内容呢?对此,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尽快组织力量,结合电商的客观需要,抓重点,对现有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因现在与电商有关的有《刑法》、《合同法》、《著作权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反不正当角逐法》等法律中,缺少对电子合同形式和效力的有效认定,缺少对互联网违法行为的有效规范和网络媒体广告的正确规范,故可以适合增加对电商合同的讲解条约、对互联网犯罪处罚的条约,增加对互联网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条约;在数字签名、身份认证及互联网角逐内容加适合以补充、健全。
    2.因为电商进步中总是出现如数字签名、电子支付、税收管理、安全认证、互联网与信息安全、常识产权保护、买家权益保护等亟需解决的有关问题,在没相应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时,可考虑拟定新法或部门规章等。
    3.电商立法要立足中国国情,并要借鉴海外立法经验,应该注意和国际接轨。
    4.摆脱传统观念,注意新事物未来发展趋势,当令作出变通。
    2000年9月公布实行的《网络信息服务管理方法》、《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方法》等法规正是通过专门立法来规范信息互联网的进步,一定量上约束了互联网上的不正当行为。实践证明,先着手于从立法上构建电商法律机制,能切实有效地达成以法治“网”。

    4、电商主要法律机制的构建与健全

    (一)电商信用机制的法律构建
    基于传统的消费观念,大家对电商一直抱有一线观望。第一,对营销推广的商品缺少直接的接触和知道,没办法亲身体验产品的性能、效应,客户总是在买与不买之间难于取舍,以至于在此心理状况下达成的买卖非常可能因客户在实质获得商品后不满而取消买卖;第二,经营者为了获得收益,费尽心机,不排除通过夸大、不真实的广告宣传我们的产品,导致买家的误解而订购,从而侵有买家的合法权益;第三,买卖过程中双方的交流主如果通过互联网、电话、或传真方法进行,没传统推广的直接面对面,因为信息本身存在的虚拟性,在此基础上达成的关于产品的交流信息并不靠谱,可以基于一方的意思表示虚假而使整个买卖脱节;第四,电商中物流配送一般通过第三方来完成,交易双方对第三方的责任总是难于确定,而无从追究责任。第五,因时间上,导致产品的价格差异,经营者因不愿亏损,而不履行买卖;最后,在海量的商事买卖活动中,大家在享受网购便捷的同时,买卖当事人的不诚实行为数见不鲜,而对相应的不诚实买卖行为的惩戒力度又相对不够,直至演变为互联网诈骗等互联网犯罪事件也不时发生。
    分析以上现象,最后权衡的原因在于电商中的信用弊病,也就是买卖安全系数偏低,当然这不止是一个法律问题、经济问题,还是一个技术问题;搁置技术上存在的不利原因,苟且从法律上、市场经济调控上对市场主体的权益保护及买卖的促成来看,打造以市场主体为基础和核心的信誉机制绝不是偶然。从这个角度上,电商企业作为市场主题和信誉载体,构建信用机制是势在必行的了。
    现在大家的电商信用机制还不健全,处于一个刚刚起步的阶段,法律上对此的立法少之又少,且规范之间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各种制约法规过于分散,缺少一部完整的法规或条例加以规范;在技术上,技术保障体系尚未真的构建起来,买卖的安全和自由未得到更为有效的保证,再加上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决定了信用机制的构建将是一个按部就班的过程,需要秉承“前瞻、小心、奏效”的信念和方向,本着“安全认证、诚实信用、实质履行”的原则,从下列几个方面来构建:
    1.加大信使用方法制建设
    目前大家对互联网买卖之所以抱有观望和担扰态度,是由于信用本身没足够的基础和后盾予以保障,只有通过法律渠道,进一步加大信使用方法制建设,信用机制才能充分发挥用途,大家的担心才得以消除。所以关于《合同法》、《买家权益保护法》、《商品水平法》、《反不正当角逐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市场法,都要实行好,同时强化个案信用保护。比如,买家在通过一商务网站订购所需产品,第一对产品的水平是不是合格,难免过于担扰,因此,若能在买卖过程中以《商品水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加以承诺或声明,那样买家的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在此基础上达成的买卖机率自然提升。
    2.建设信用保证系统
    据悉,在BtoB的电商环境中,买卖双方从信息发布、买卖确认到生产出货、货物验收都可能在异地进行,没第三方的信用保证,几乎不可想象能完成买卖。它需要银行、商检和商务认证中心的联合工作,才能打造起比较健全的信用体系[7]。需要有第三方的参与才能打造起相应的信用体系,保证买卖的正常进行,为买卖双方提供信用保证,监督买卖的实行。银行和商检是已经存在的职能机构,而商务认证中心是因电商的进步需要而产生的,无论是打造国家的职能机构,还是产生公证机构来饰演这个角色,都需要从理论上多加探讨。当然,打造电商的信用体系也不能离开应用所有可能的先进技术,因此技术上的保证用途也是不容忽略的。
    3.打造健全的电子认证体系
    电子认证(ElectronicAuthentication)被觉得是具备技术性的监管方法。加大和健全电子认证,能够帮助保证电商买卖的安全性。国内在电子认证方面的立法上应加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监管等方面,强化安全认证上的管理。同时注意与国家密码管理法律法规的协调。这好像倾向于追求达成经济民主,以经济法方法来管理和调整商法问题,有违私法自治的原则;但事实上,立法上作如此的规定和目的追求完全是出于买卖安全的考虑,乃是遵从商法保障买卖安全的基本原则。除此之外,强化电子签名也是一个要紧的方面。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国电子签名法》就电子签名行为的规范、法律效力的确立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三章关于电子签名进行了有效的认证,对电商行业来讲来讲无疑是一个要紧里程碑④。
    (二)电商合同管理机制的法律构建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指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广泛应用于每个范围,尤其是经济合作范围。伴随电商的飞速进步,签订合同也常见成为了电商买卖中最常见的买卖形式,横向方面有经营者之间协定合作协议、联合协议、商务开发合同等,纵向方面有企业和买家之间的购销合同、交易合同等,然而因为电商本身存在的空间虚拟性决定了合同的管理看上去举步维艰,从合同的生成到履行不可防止会出现问题和争议,使得合同的管理看上去尤为重要,因此,需要进一步从法律上来构建电商的合同管理机制。针对现在电商合同应用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入剖析,苟且,将《合同法》中认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套现到电商中,每个条件足以引发考虑和探索,现就此深入研究并提出什么时间建议:
    1.从合同的订立上强化机制建设
    合同的订立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在电商中,合同成立同样要经过这两个环节,在对要约和承诺在电商合同的认定上,是不是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有着相同的认定标准呢?在通过互联网所进行的买卖中企业登载于网络上的广告到底应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这还是一个个十分要紧又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而法律对此却没明确的政策框架加以认定和区别,以至于萌发了多种不一样的看法,使纠纷难于解决。大家倡导,为了防止企业或买家因对术语的认识不同而发生非必须的摩擦和争议,可以参考合同法的规定进一步拟定推行方法或司法讲解,统一衡量标准,使法律界定的定义潜移默化中为大家所同意,形成较高的法律意识,从而在电商合同的订立过程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履行。
    2.从合同形式的有效性认定上强化机制建设
    在电商活动中,因为互联网中用的数据电文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差异非常大,数据电文能否被视为书面文件,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合同是不是可被视为书面合同,这不只关系到电商的进步前景,同时也是对传统观念的重大挑战。假如能切实通过法律条文对电子合同的形式加以规定,明确合同形式的类型和有效性。我觉得在合同的形式问题上,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企业、企业均可以结合自己经营范围和产品的性质、消费群体的需要,实行合同模版管理。譬如,网上书店与订户的买卖可以统一使用一种格式合同,当然在格式条约的概念还须依据《合同法》进行讲解和认定。
    3.从合同的效力的准定性强化机制建设
    (1)生效时间的确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生效时电商合同成立。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使用数据信息形式签订电商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信息的,该数据信息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信息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初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同理,使用数据信息形式签订电商合同,承诺到达的时间与此相同。
    (2)签名认证:在传统合同中,手签名或加盖公章的行为有二种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受合法约束的意愿。但在电商中,传统的签名方法非常难应用于这种电子买卖方法。因此,大家开始使用电子签名机制来相互证明身份。那样电子签名认证怎么样来确定其有效性,可依据新颁布的《电子签名法》加以认定。
    (3)必要时可以需要对合同等文件附加公证条件,通过公证程序,买卖更具保障。
    4.有效解决合同纠纷,健全合同管理机制
    对因电商合同引起非涉及刑事方面纠纷大家倡导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诉诸法院,也可仲裁解决。但在纠纷中,关于举证需要处置好,证据不好保存,也不便提取,所以也涉及到证据的审察效力。
    (三)电商的法律监督机制的构建
    电商涉及到数字化的管理,伴随电子化水平的提升,很多买卖的无纸化势必给各项监管工作带来妨碍。如:企业不想自揭其短,内部缺少应有些协调和自我监管;网银的出现,在电商范围介入的时间短,使得对金融信用记录进行有效的监管看上去相当要紧;另外,电商活动中税收体系现正面临着挑战和冲击,是目前缺少必要监管的势必局势。为了充分缓和各方面的矛盾,对电商可实行“政府发起、统一管理、部门协调、自我监督、逐步社会化”的法律监督机制。
    1.应付监督主体进行界定。具体包含政府对整个电商过程的规划和指导,企业企业的内部监管和互相制约,个体的自我监督及对相对人的监督,最后,实行全社会的常见监督。
    2.对税收的监督。电商进步到今天,税收“漏斗”问题日益紧急,避税、漏税现象数见不鲜,尤其是在所得税、增值税方面的征收管理工作因为电子化买卖存在着空间的虚拟性而难于有效拓展,致使税收规范遭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和破坏。现在不同经济进步水平的国家,对电商的征税规范各不相同。美国对电商实行全方位免税规范:禁止联邦和州政府对Internet访问征新税,对数字化商品和服务暂缓征税,对任何形式的电商不再增加新税。欧盟则使用“明确与中性的税收”规范,对在Internet上从事电商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征收增值税,不征额外税。国内是进步中国家,对电商的涉税问题没明确的政策。国内应付电商的税制建设持积极主动态度。国家税务局提出的电商税制“六原则”应是大体适应近中期国内电商进步需要和国民经济整体进步利益的税制框架[8]。目前需要加紧做的,是根据这一框架需要拟定出具体独立的电商税收规范和推行细节。
    3.从法律上对技术加以监督。伴随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技术模式的不断更新,打造健全的电子技术监督法律机制势在必行,技术监督部门在行使监管职能的过程中,应按期对新技术拓展试点运行,确保可行性。另外,通过拟定有关技术方面的法律规范,使更有效地对电子技术的进步打造一个好的法律政策环境,按正确轨道健康进步。

    5、各种机制的综合运用

    知道国内电商的进步近况,客观认识国内电商进步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而提出各种相应的法律机制,并不意味着他们独立发挥用途,而应强调综合用途的发挥。一方面,合同机制、信用机制、监督机制都应以法律的调整为核心,从法律的角度加以有效配合,才能有些放矢,目的都是为了从大体上全方位规范电商的进步,统一管理,分级、分类进行个案处置,应付问题的挑战提出对策,综合协调。其次,各种机制之间又是互相制约,互相用途的,肯定的合同机制的构建、应以信用机制、监督机制加以保障,合同的管理才能得以更有效、更自觉地进行。
    同时大家不排除其他行业在介入电商范围中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调整、权衡利弊,所以,在构建和健全以上主要机制的基础上,也有必要创造出有益于电商进步的其他有关配套机制。初次,加快建设适应在传统产业和商品买卖中进行电商活动的物流体系要充分考虑电商进步对传统经济运行方法和产品买卖、流通模式带来的革命性改变趋势,建设与之合适套的新的物流体系;第二,进步国际经贸合作,引进外资,加大国际合作,在配备科学立法的基础上,使国内的电子的商务与国际接轨,促进国际经济、文化交流。
    总而言之,电商进步的明朗前景有赖于构建一套统一的、完整的、配套的法律机制,并逐步健全起来。




    注解:
    ①佚名:《电商课程》[EB/OL],建筑互联网世界网,http://www.cnw21.com/maindoc/new/commerce/pxyd/
    dzswpx/index1.htm,第一章第1页.
    ②佚名:《电商的优势》[EB/OL],中国推广在线—推广文坛,http://www.net.hc360.com/happy/jianwang
    010.htm,2004年9月4日访问.
    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商示范法》[Z],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85次全体大会以51/162号决议通过,第四条.
    ④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中国电子签名法》[Z],北京: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004-8-28,第三章.

    参考文献:
    [1]佚名:,《电商的优势》[EB/OL],中国推广在线—推广文坛.
    [2]张鹏、邓攀:《“步骤再造”的挑战》[EB/OL],千龙财经,http://finance.qianlong.com/26/2004/05/28/
    1100@2078909.htm,
    [3]佚名:《剖析电商下的常识产权保护》[J],网络周刊,1999年第11期.
    [4]黄伟斌:《网高中一年级尺,法高中一年级尺》[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4年第24卷.
    [5]季金奎:《电商立法的若干问题》[EB/OL],中国国家企业网,http://www.chinabbc.com/yljc/view.asp?
    newsid=200447104717974&classid=110.
    [6]刘大洪:《论高科技年代民商法的革新》[J],佛山:《佛山科技学院学报》,2003Vol.21No.1.
    [7]汪牧青:《电商的买卖风险与打造商业信用体系》[A],武汉:创思进步平台,2003-1-21.
    [8]张育林李永江:《加快国内电商进步的对策建议》[EB/OL],中国制造业信息化门户网,http://www.e
    -works.net.cn/ewk2004/ewkArticles/465/Article16196.htm.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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